发布时间:2024-11-09 20:39:02 浏览:852
本文摘要: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大大发展,与医疗涉及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公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强化,医患之间经常出现的争端日益激增,早已沦为全社会注目的热点问题。
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大大发展,与医疗涉及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公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强化,医患之间经常出现的争端日益激增,早已沦为全社会注目的热点问题。.hzh{display:none;}“近年来,医疗纠纷受理案件法院数量大幅度减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调研找到,“随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开始谋求多层次的法律反对,对医疗不道德的批评和反感从口角之争升级到对簿公堂,医疗侵权行为诉讼的数量稳定增长的趋势。
西城检察院民行一处2011年和2012年法院审查医疗侵权行为受理案件各占到当年收案的10%以上,皆为2008和2009两年审查该类案件总数的三倍”。患方仍处医疗纠纷弱势地位通过调研曾多次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找到,医学的专业性及医疗手段的复杂性使医患双方在就医化疗方面显著正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为了调整这种类似关系,尽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医疗不道德否不存在罪过的举证责任,以长条的方式移往到医疗机构一方,侵权行为责任法将医疗伤害责任确认为罪过推断责任,但患者依然负起对某些事实原告的责任。
由此,我们找到,在参予诉讼的过程中,患方仍正处于弱势地位”。调研检察官讲解说道,前来检察机关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患者(或家属)一方,“其中绝大多数都缺乏涉及的医学知识,也不掌控参予诉讼的法律规则和诉讼技巧,没能通过诉讼超过取得赔偿金的目的”。“最简单的例子,在陈某控告某医院的案件中,在写出被告名称的时候用的是口头常用的众说纷纭,却没到涉及部门求证医院的月名称,结果被法院上诉控告。
还有些申诉人不懂法律专业术语,如王某在诉讼中几乎不解读‘质证’的含义,指出只有医院用证据劝说了自己才叫质证,如果劝说没法自己,这份证据就没法律效力,无法被法院说法。这些错误认识都会影响申诉人有效地运用法律确保自身利益。
”调研检察官举例说道,另外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丧生,医患双方当事人无法确认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丧生后48小时内展开验尸,但由于缺少搜集和留存证据的意识,同时绝大多数患者家属没验尸意识或不懂展开验尸有时间容许,造成医疗责任无法确认的现象在医疗诉讼中并不少见。例如在西城检察院办理的医疗纠纷中,孙某的儿子因病在某医院化疗后,返回家中更进一步休养,不料半个月后孩子忽然在家中跌倒丧生。
极大的悲伤使父母无法忍受,却没想起展开验尸。父母指出医院的化疗包含医疗事故,但最后由于无法确认孩子的死因而胜诉。“此外,许多患者家属指出自己是医疗活动的亲历者,自己眼睛看见的就是证据,却没相同证据的意识。”调研检察官告诉他记者,医疗初期,患者不有可能在医院就医时对医生的化疗过程和谈话展开录音、视频。
纠纷产生后,医学会和法院以院方递交的病历作为主要证据展开比对、分析,“许多申诉人在案件审查阶段都明确提出病历记述与化疗时客观情况相符,但皆无法获取充份的证据不予证明。胜诉后,受理人心有愤,不免怨天尤人,激化矛盾。这种现象的险恶之处远超过一案的胜败,有可能引起相当严重的公共信用危机”。
此外,如何需要及时获得医疗病历也沦为后遗症作为医疗纠纷当事一方的患者依法维权的“拦路虎”。如西城检察院主办的案件中,秦某的丈夫在某医院就诊去世,秦某指出医院救治不及时,到医院拒绝打印病历。
医院经过几次推脱后为秦某打印了病历,却不容许秦某把复印件所取回头,不得已之下,秦某将医院告上法院,才在丈夫去世一年后获得其在医院就医的病历复印件。涉嫌医院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在办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找到,作为当事一方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管理缺少规范性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找到,部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缺乏规范。
”调研检察官坦言,目前,医疗机构篡改、替换患者病历的现象仍然不存在。司法实践中,申诉人堪称对篡改、替换病历的现象十分反感,尤其是对检验部门将申诉人明确提出罪过批评的病历篡改定性为病历管理失当无法接纳,“比如申诉人赵某发现自己在医院打印的病历与医院在法庭递交的病历不完全一致,有几页病历经常出现替换现象,于是就病历替换问题向法院控告,最后法院裁决医院对其替换病历不道德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目前,基于对病历真实性产生猜测,更进一步对医疗不道德产生猜测,最后对鉴定结论和法院裁决上告,沦为部分申诉人受理的主要原因之一。”调研检察官说道,另外由于医疗机构的风险告诉意识仍更为缺乏,“可以说道,医疗机构在化疗和手术等医疗活动的风险告诉过程中不存在的严重不足已沦为引起医疗纠纷的诱因之一”。
此外,同时由于医学会检验构成结构不完备、申诉人对检验检材的客观性解读不明等,导致作为最重要证据的医疗检验也是屡受争议。调研检察官讲解说道,在法院审理阶段,由当事人申请人,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依职权要求委托各级医学会的组织展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是法院确认医疗机构否应当分担医疗责任的关键证据之一,也是绝大多数民事受理案件的焦点对立之一。“我们审查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些申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负责管理展开医疗事故检验的医学会构成人员持有人一定的猜测。”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说道,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管理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以聘用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创建专家库,“但各医院都是医学会的成员,医疗事故检验的构成人员与各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关系,甚至是医疗机构的医生。
这种检验体制下的公正性是多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目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人委托检验机构就医疗机构展开否不存在医疗罪过,以及该罪过对伤害后果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沦为让更加多当事人更为接纳的检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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